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2号 《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 2018年10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广播电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 我们只节选关于卫星电视方面的有关规定 (十五)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其中“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事业单位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企业的出资证明材料改由总局核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申请机构提供股东结构图及书面告知承诺替代。 (十七)取消《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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