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二周年纪念日。 该令修改了关于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两部规章,本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明确了直播卫星户户通的相关政策。 一、修订后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规定: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由原来的“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修改为:“在直播卫星服务区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户户通)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对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明示了,个人用户可以在符合总局要求地区安装收看直播卫星户户通小锅。 二、修订后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规定:新的暂行办法特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专门从事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的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只做了顶层设计,要求专门从事直播卫星户户通的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具体哪个规定,并没有细则。目前能找到的是《广发〔2011〕71号文件: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通知》,此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都已不符合目前的现状,可以说是严重过时了。当初因为地方部门的不配合,户户通零售市场并没有完全按照此文件实施。导致现在通过零售市场虽然发展了1亿多户,个别地方部门仍然不承认合法性,随便拆除现象时常发生。 对此,2022年11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推进对境外卫星接收设施和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区分管理的措施。 希望相关政策细则尽快出台和完善,保障户户通用户合法权益,为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保障。 |